当前,版权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等词汇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前不久,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办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期间,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2007年~2009年)》报告。同时,国家统计局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标准,北京市和上海市分别发布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报告》和《上海市创意产业报告》。在许多场合不断有人问起,版权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三者之间又有哪些不同﹖
世界各国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文化产业有着不同的称谓和界定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经济活动中的文化因素和文化成果已经成为现代生产力的重要构成或促进因素,而文化资源稀缺性和重复利用性的特性,使得文化资源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无论是从文化需求的角度还是从文化供给的角度,其对扩大内需,进而对经济增长有拉动和提升作用。文化产业的概念也在国际社会中被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各国政府把制定文化产业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但由于世界各国在规划和发展文化产业过程中侧重点、落脚点、开展的范围、发展的路径不同,对文化产业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不同的界定,使用了不同的称谓。譬如,版权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等。这些概念和界定更多地体现世界各国各自战略思考和政策导向。目前,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荷兰、匈牙利、新加坡等国家,是从文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角度将文化产业界定为版权产业。在德国、西班牙等国家使用“文化产业”的称谓。在英国、新西兰等国家,文化产业被称为创意产业。在日本、韩国、芬兰等国家,文化产业被称为内容产业,更强调内容的精神属性。日本政府认为,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属于内容产业。
联合国三大组织按照各自的需求,分别推出版权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分类标准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积极推动下,自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和瑞典首次进行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研究以来,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开展了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研究。为建立统一的版权产业调查与分析规则,指导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开展的版权对国民经济贡献的量化研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3年发表了《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按照版权在相关产业中的作用大小,把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非专业支持产业等四类。版权在这四类产业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各有不同,它们对于版权保护的依赖程度逐渐递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5年建立了文化产业分类标准,于1986年制定了统计框架,并分别于1993年和2009年作了进一步修正。经过修订后的2009年文化统计方法充分考虑了1986年以来文化领域出现的新概念,其中包括与新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演变中的文化实践和政策相关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产业定义为,以艺术创造表达形式和遗产古迹为基础而引起的各种活动和产出,具体包括文化遗产、出版印刷业的著作文献、音乐、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频媒体、视听媒体、社会文化活动、体育和游戏、环境和自然等十大类别。
联合国贸发大会专门设有创意产业部,把创意产业定义为,那些依个人创意、技能和天才,通过挖掘和开发智力财产以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根据这个定义,创意产业包括广告、建筑、美术和古董交易、手工艺、设计、时尚、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以及电视、广播等诸多部门。他们认为,创意产业不再局限于传统文化产业,而是适应新的产业形态而出现的创新概念。它通过“越界”促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通过创意化,高端化,增值服务化,以推动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在全社会推动创造性发展,来促进社会机制的改革创新。
版权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在我国发展的状况
从2007年开始,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委托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现更名为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我国开展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测算。测算方法是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分类标准,对我国版权相关产业进行量化分析,包括行业增加值、就业人数、出口额三个经济指标。通过对2004年、2006年~2011年的调研显示,我国版权相关产业初具规模,版权对国民经济已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影响,版权相关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年增长率高于GDP年增长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全部版权相关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较高,核心版权产业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但有较大上升空间。
在2000年以前,我国的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基本处于研究探讨范畴,基本上把文化产业等同于文化创意产业。进入21世纪,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我国文化产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政策”的任务,并首次在政府文件中使用“文化产业”的概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明确划分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但由于我国对文化产业缺乏科学、统一的分类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在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和范围的界定上区别较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状况的认识和地区间的比较。由于文化产业的家底不清,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经济的作用难以得到很好的体现。因此,如何定量核算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就摆上议事日程。2003年,中宣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化产业统计课题研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文化产业定义,即: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并于2004年编制出台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和《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框架》。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战略目标的提出,文化产业具体内涵和统计框架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国家统计局修订完成并于2012年7月2日印发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此次修订调整了类别结构,增加了与文化生产活动相关的创意、新业态、软件设计服务等内容和部分行业小类,减少了少量不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类别。
在文化产业统计和核算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城市将文化产业作为本地区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北京、上海在确定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同时突破了原有国家文化产业概念和分类标准,参考发达国家模式将创意内容放在了重要位置或凸显位置,丰富了文化产业内涵、产业分类特征。2005年北京正式提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并于2006年12月发布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这个分类标准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82个行业小类和6个行业中类纳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范围,并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源于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其范围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和其他辅助服务等九大门类。上海市则于2004年提出发展创意产业的规划,创意产业具体指以创新思想、技巧和先进技术等知识和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通过一系列创造活动,引起生产和消费环节的价值增值,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产业,主要包括研发设计、建筑设计、文化艺术、咨询策划和时尚消费等几大类,并涉及诸多行业。北京市和上海市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和创意产业的概念和分类标准都结合了各自城市发展的特点,体现本地政府所鼓励发展的重要行业和领域。比较北京市和上海市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和创意产业的分类可发现,北京市将国家2004年编制出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和《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框架》分类标准涵盖于内,并增加了软件服务、工业设计等科技创新内容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服务的内容;而上海市的分类只包含了部分原来国家分类的内容,同时也增加了科技创新、创意设计等内容。
我国版权产业、新闻出版产业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之间的关系
我国版权产业概念和界定完全脱胎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分类标准,而我国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有其特定的概念和界定。文化产业的概念和界定即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它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兼顾部门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它的核算包括了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华社、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所辖行业的加合。至于创意产业,按照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文化创意产业成为了文化产业的一个门类。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和上海市创意产业都不能等同于《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和界定。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称谓不同,各有各的出发点与侧重点,也各有各的作用与意义。但主体内容类似,外延范围存在着近似或相同、交叉或覆盖的关系。文化产业需要借助各种媒体向大众传播,而以法律为基础的版权制度为其传播与创新提供了合法的保护。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创意、广告设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相关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如果没有版权保护的制度支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少产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新闻出版产业是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包含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譬如,《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的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批发、零售)、印刷复制服务(书和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记录媒介复制)和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等内容。
(作者系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
编辑:黄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