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外庐与《中国古代社会史论》
侯外庐(1903年至1987年),我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中国古代社会史论》是他上世纪40年代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探讨和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史的代表著作,对上起殷商、下迄周秦的中国社会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是中国古代社会史研究中富有创见的著作,也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研究工作趋向成熟的标志之一。此论著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研究有独到的见解,含有丰富的广义政治经济学思想,是我国较早讨论东西方社会形态差异的马克思主义史学著作。
郭沫若、范文澜、翦伯赞、吕振羽、侯外庐被称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五大家”。他们对中国历史作过系统的研究,推出过许多重要的学术成果,因而他们在历史理论上的共性是主要的,所以都被称为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但他们都有自己的学术个性。以侯外庐先生为例,他在中国古代历史的研究中提出过很多独具新意的见解。他的学术成就主要在社会史和思想史两方面。这里撇开他在思想史研究方面的论著,只看他在中国古代社会史研究中凸显学术个性的若干表现。
侯外庐认为,中国学者应该超出“仿效西欧的语言的阶段”,学会“活用自己的语言而讲解自己的历史与思潮”
具有鲜明的学术个性的学者,往往是在学术研究中勇于独树一帜,勇于开拓创新,敢于提出自己与众不同的见解,并且善于坚持自己观点的学者。侯外庐就是这样的学者。
1930年,郭沫若发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首先提出中国历史上经历过奴隶社会。他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指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所以,他没有从亚细亚生产方式或“古代东方”的角度考察中国奴隶社会的特殊性。吕振羽首倡殷商奴隶社会说,认为它具有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点;他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古代东方的奴隶制,批评了其他学者的“封建变种论”。
与郭沫若、吕振羽的观点不同,侯外庐在上世纪40年代提出了奴隶社会起源和发展存在两条路径和两种类型的观点。1942年他写成了《中国古典社会史论》(1943年在重庆出版)。后来,他将原书加以扩充,改为《中国古代社会史》(1947年由上海新知出版社出版,1955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修订版时改为《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他认为,从殷末周初到秦的统一是中国的古代社会,也就是奴隶社会。他的研究是从亚细亚生产方式入手的,但没有直接采取当时学界的任何一种现成观点,而是下力气进行寻根问底的研究。他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自序》中指出:“简单地说来,我断定‘古代’是有不同路径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文献上,所谓‘古典的古代’,‘亚细亚的古代’,都是指的奴隶社会。但是两者的序列却不一定是亚细亚在前。有时古典列在前面,有时两者平列,作为‘第一种’和‘第二种’看待的。‘古典的古代’是革命的路径;‘亚细亚的古代’却是改良的路径。前者便是所谓‘正常发育’的文明‘小孩’;后者是所谓‘早熟’的文明‘小孩’,用中国古文献的话来说,便是人惟求旧、器惟求新的‘其命维新’的奴隶社会。旧人便是氏族(和国民阶级相反),新器便是国家或城市。”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以“氏族、财产、国家”三个关节点为中心,在中西对比的广阔视野下,深入论证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生产关系、国家性质、政权组织、社会意识及其发展趋势,以此说明中国古代文明的形成和发展不同于古典古代的路径。这里的所谓“氏族”,是指原始社会延续下来的“家族”,所谓“财产”,是指“私有制”。
20世纪80年代,侯外庐对他的中西古代不同“路径”说作了以下概括:“我用家族(氏族)、私有制、国家三个标志来说明形成古代文明的不同路径:‘古典的古代’(如希腊)是由家族而私有财产而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亚细亚的古代’(如中国)则是由家族而国家,国家混合于家族而保留着家族。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旧的,即扫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的革命的路径;后者则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新的,即保留氏族制度的维新的路径。”
侯外庐认为,土地氏族国有的生产资料和家族奴隶的劳动力二者间的结合关系,支配着中国古代的社会构成,它和“古典的古代”是同一个历史阶段的不同路径。对于“特殊路径说”,侯外庐是经过慎重思考的。他说:“我个人对这门科学探讨了十五年,在主要关键上都作过严密思考,对每一个基础论点的断案,都提出过自己的见解。但是我自己从事这项研究工作是有依据的,一是步着王国维先生和郭沫若同志的后尘,二是继承亚细亚生产方式论战的绪统,我力求在这两个方面得到一个统一认识。”他认为,中国学者应该能够超出仅仅“仿效西欧的语言的阶段”,应该能够“活用自己的语言而讲解自己的历史与思潮”,“能够在自己的土壤上使用新的方法”,掘发自己民族的文化传统。
侯外庐曾说,“我做学问重在独立自得,不怎么喜欢与人争长论短,也很少写文章答复别人的批评”
20世纪50年代,侯外庐发表过十余篇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史研究的论文,系统地阐述了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史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认识。其中,引起学界强烈反响的是他的中国封建土地国有制的观点。1954年,他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一文中正式提出了这个观点。他认为,理解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必须要注意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亚洲式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论断。他主要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之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世界的真正关键。他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个理论是适合中国历史的具体情况的。他指出,“中国中古封建是以皇族地主的土地垄断制为主要内容,而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是没有的。这里所谓法律观念是指着所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至于在法律之外的事实如由于特权而得的占有权,是另一回事。”比如,汉代贱商的法律规定商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但商人由于“交通王侯”取得富贵,并从身份性的改变,参加了土地的兼并。这不等于商人有土地私有权。侯外庐认为:君主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这种制度是居于统治地位的。秦汉以来这种土地所有制像一条红线贯穿明清以前的全部封建史,其所以说是主要的,因为这种生产关系是居于支配地位的,并不是说此外没有其他占有权的存在。相反,这种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和许多领主占有制以及一定的私有制并存的。例如,豪强地主的“占有权”(即历代官修史书上所讲的豪族、豪杰、豪强、豪门、豪民、权富、门阀、形势、形要、权势等)。侯外庐主要论述了中国封建社会史中这种占统治地位的皇族土地所有制,分析了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秦汉起到唐代,后一阶段从唐代中叶到明末清初。这两个阶段,不但土地所有制的经营方面有了区别,而且产生了相应的社会变化,在政治上以至文化学说上都产生了相应的变化。
1959年以后,侯外庐又对他的观点作了更加充实的论证,先后发表《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及其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特征》等文章,这些文章不仅论证了封建社会不存在自由的土地私有制的问题,而且论证了土地国有制及其有关问题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的前后阶段的变化。
侯外庐提出的中国封建土地国有制观点后来使他承受了很大压力。对此,他曾感慨地说过:“我做学问重在独立自得,不怎么喜欢与人争长论短,也很少写文章答复别人的批评。但在五十年代末以后,我在这个问题上受到的压力越来越大……至今我仍认为,封建土地国有论问题是可以而且应该探讨的一个学术问题,各种不同意见,完全可以展开讨论,互相争鸣。”
侯外庐对于自己提出的具有个性的学术见解,无论学界有多么大的异议,一直都是坚持不悔的
侯外庐在《中国古代社会史》中最初提出了“西汉封建论”的观点。在1956年发表的《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一文中又作了进一步的阐明。他认为,确定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界线,“应该从固定形式的法典来着手分析”。他说:“中国封建制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从战国后期就在古代社会的母胎内逐渐形成起来,特别在秦并六国的时候已推及全国范围,而到汉武帝时才完成。”他认为,研究中国社会的封建化过程及其特殊的转化路径,要特别注意中国历史上的秦汉之际,因为秦汉的制度包括经济、政治、法律以至意识形态都为封建社会奠定了基础。从秦孝公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个别方面就有了封建因素的萌芽,到秦始皇并一海内、一统皆为郡县,奴隶社会的经济构成便被封建社会的经济构成所代替,经过汉初的一系列法制形式,如叔孙通制礼、萧何立法、张苍章程等,到汉武帝的“法度”,封建构成才典型地完成。他还论述了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特点:一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即“男耕女织”;二是秦汉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形式是土地国有制,皇帝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三是秦汉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作为编户齐民的小农,奴婢仅是残余。
在当时,侯外庐关于中国古代社会若干问题的观点并没有被学界所普遍认可,甚至有人根据他的学术观点来指责他否定封建制度的存在,甚至进而推论出他否定土改的必要性。但是,侯外庐对于自己具有个性的学术见解,无论学界有多么大的异议,一直都是坚持不悔的。这也是他的学术个性。比如在对待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观点上,他一直坚持。他说:“一些朋友认为,我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说明,是我独特的见解,其实,并无什么特别之处,只是作为历史的决疑,有我自己的一些理解和体会,而且至今不悔,依然确信不是闭门造车。”
对于侯外庐的学术特点,历史学家刘大年先生曾指出:“坚信自己追求的事业的正义性、先进性,他不像某些人轻易地改变自己的思想信仰,而去趋附于看上去似乎更有前途的思潮,从而博得读者的喝彩。这是侯外庐首创一个学派、治学活动的立脚点,也是他一生奋斗,取得成就的立脚点。”应该说,这是对侯外庐先生学术个性的最好评价。
(编辑:黄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