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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网络信息保护:黑公关网上闹得欢


核心提示

淘宝网店遭遇恶意差评封杀,新品发布论坛骂声一片,僵尸粉丝充斥微博平台……平等开放的互联网,被一些网络黑公关搅动得一团糟。

假借民意,网络黑公关如何替委托人抹黑对手?黑色产业链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网络黑公关,能否彻底根除?请看本报记者报道。


招标失败后,雇佣水军发帖诋毁竞争对手

竞标成功之后,企业的负面消息却突然在网上流传。虽然是无中生有,企业还是损失惨重——这是天津一家企业的遭遇。

今年6月,该企业管理人员无意中发现网络上出现了多个攻击该企业的帖子,其主要内容是称该企业在某次涉外招投标过程中,向外方行贿以及公司管理混乱等。有一些网友跟随转帖并谩骂企业。

这家企业认为,帖子内容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立案侦查。办案民警发现,发帖源头位于湖南娄底,同样内容的帖子还出现在广东珠海、四川内江等地网络论坛上。经过数天的网络追踪,民警在娄底锁定了网络水军的头目。这名头目承认受人之托雇佣水军发帖,并不清楚帖子内容是否属实。

根据这一“水军”头目提供的线索,民警在内蒙古找到了所谓的委托人,这位委托人承认了因不满自己供职的企业在招标中输给天津企业,因而雇佣“水军”诽谤天津企业的事实。后经判决,雇佣水军发帖者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近年来,网络水军已不是新鲜事物,指的是被网络公司或企业雇用,每天穿梭于各种论坛、社交网站、聊天群中,为他人发帖造势的网络人员。

其实,有业内人士透露,操纵网络水军还只是网络非法公关的冰山一角。


黑公关搅动网络江湖,颠倒黑白操纵舆论

伴随网络的发展,网络公关开始成长为企业重要的营销途径。企业网络公关的运作方式已经从最初的经营自身网站,发展到综合运用博客、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网络软文、官方微博、社交网站公共主页等多种方式。而在这个过程中,非法网络公关也应运而生。

据了解,网络黑公关的主要“业务”是替委托人恶意攻击竞争对手和有偿化解负面信息。前者通过杜撰虚假信息并加以散布,来攻击竞争对手;而后者则以有偿方式,委托公关公司或网站内部人员,通过删帖、搜索引擎优化以及搜索屏蔽等手段来避免负面舆论的传播。

“为何网上会突然传播这样的消息?”今年5月,一则“宣酒含有剧毒氰化物”的消息在多个论坛流传,令安徽宣酒集团损失不小。宣酒集团随后报案,最终查明这又是一起网络水军恶意诋毁案件。相关人员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移送起诉。

在北京一家大型公关公司做某汽车品牌顾问的小周透露,像这样直接散布虚假信息的做法是下下策,现在水军做“打手”,即发布负面消息时,手法都比较隐蔽,比如有意挑选“专家”发言,或者策划某些新闻事件。

另一方面,有偿删帖也是非法网络公关的一大业务。网络上存在很多专靠删帖牟利的“网络营销公司”和个人,公开打广告称可为客户删除“不利网帖”,甚至主动制造负面话题,对敏感帖子连续炒作,达到非法删帖营利的目的。

这些非法网络公关业务是如何操作的呢?记者采访了多名公关公司从业人员,他们透露,以最为普遍的网络水军业务为例,从认领任务到网上发帖、领取提成,都有一套严密的内部管理程序,等级分明。非法网络公关公司通过“包工头”派活,最底层的“水军”以大学生和无职业者为主,许多人是兼职。


游走在灰色地带,黑公关借助网络虚拟性逃避法律责任

在网络公关领域,其实也有“口碑营销”的概念,即借助网络平台,让消费者自动传播公司产品和服务的良好评价。那么,正常的网络公关和黑公关该如何区分?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杭敏说,网络公关和非法网络公关很难界定,这种“灰色地带”的产生正是由于相应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网络公关行为往往是商业行为,一方面会利于一些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可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由于相关法律缺失,目前对网络黑公关的认定,往往是从道德层面作出评判。

公关从业者小周说,有些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希望其官方微博一个月增加一万粉丝,或者某条微博转发达上万次,这时只好找一些黑公关,购买其粉丝或者转发量。

他说:“我们也非常希望能加强监管,尤其是对一些灰色地带给以明确界定,加大打击力度。有时黑公关找上门,客户常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毕竟,网上澄清事实的成本往往很高,与其举报后等有关部门查处,还不如破财消灾自行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姚泽金认为,网络公关是一种新型的媒介营销形态,判断其合法与否有两个标准:一是看网络公关公司提供公关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则是非法;二是看其盈利模式是否受法律保护,合法的网络公关公司会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一些网络黑公关则试图借助网络的虚拟特性逃避法律责任。


法律规制模糊,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主体难以确定

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正在成为越来越多遭遇网络黑公关之害的企业的选择。而一位负责侦办网络非法公关案件的民警对记者坦言,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存在取证难、确定行为发生地难和量刑难的困境。

姚泽金分析,目前我国已有一整套的规范商业营销、商业表达的法律体系,但对网络公关的法律规制比较模糊,这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体系是基于传统的非网络的商业营销和公关模式建立的,并不能适应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型营销形式。最难办的在于非法网络公关的行为主体难以确定,即便发生侵权,侵权人及其幕后的委托关系很难确定,因而非法网络公关很难被查出。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教授则建议,在整个网络黑公关环节中,网站平台本身是最容易进行管控的环节,应该建立完善行业规则的执行细则。

杭敏表示,要建立对网络非法公关的有效监管,一方面有赖于网民媒介素养的提高,大家对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提高了,这种非法公关存在的空间就小了;另一方面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编辑:黄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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