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报道作为舆论监督的一部分,是媒体彰显新闻力量和社会责任的重要领域。但是近年来,少数媒体在维权报道中逐渐偏离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主旨,陷入了炒作卖点、赚取眼球以期“暴得大名”的私利追逐之中,出现了娱乐化、八卦化、煽情化、低俗化等现象,大量似是而非、道听途说、断章取义甚至刻意编造的所谓独家秘闻充斥版面,特别是在性侵害、家庭暴力、拐卖人口等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报道中,上述现象尤为明显。
在“邓玉娇案”“凤凰少女跳楼事件”“阜阳流浪乞讨儿童事件”等热点维权事件的报道中,《中国妇女报》始终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时刻保持媒体应有的理性,以准确、平衡、公正的报道廓清传言、引导舆论,既为有关部门解决问题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也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媒体的影响力有多大,它的责任就有多大。也许,正是这种责任以及因为责任担当而带来的报道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构成了媒体竞争中的比较优势。
阅读提示
新闻是用来“写真”事实的,而事实存在于现场。现场求证在新闻生产过程中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无论传播技术如何发达,如果没有来自于现场的新闻采集,一切都将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所指的真实当然是指总体、本质以及发展趋势上的真实,局部、现象层面上的所谓真实,也许“确有其事”,但从新闻价值上讲只是片面的“浮云”而已。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报道中,我们发现,一些报道往往被“浮云”遮眼,过度沉湎于侵害细节的描述以及对事件、当事人八卦式的炒作,偏离了维权报道的本质,甚至造成对受害人的再伤害。
新闻人是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特别是在目睹弱势人群遭受不公正的侵害之后,义愤之情便会油然而生。但作为职业的新闻工作者,我们不得不抑制这份感情。因为义愤很容易把情感的因素带入新闻现场,甚至因为预设立场而差别化地对待当事人,选择性地对待消息源,导致对事实和真相的误判,好心办成坏事。
作为女性主流媒体,《中国妇女报》一直视“关注性别利益”为己任,以传媒之力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鼓与呼,推动了许多普遍性和个案性问题的解决。维权报道已经成为《中国妇女报》最具传统优势的新闻品种之一,占据了强势的版面位置。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一直把新闻的真实性作为维权报道的立足点,作为改文风的关键点,让“事实”为妇女儿童“说话”。因为我们深信——没有新闻的真实,哪有新闻的力量。
现场求证是坚持新闻 真实性的基本前提
新闻是用来“写真”事实的,而事实存在于现场。
2009年5月,鄂西小城巴东野三关镇发生了娱乐城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小镇官员邓贵大案。从法律上讲这只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由于当地有关部门在信息初始发布时不够严谨、准确,引起舆论一片质疑,网上关于邓玉娇被关进精神病院、受到虐待的传言四起,当地政府的公信力丧失、话语权旁落,陷入了“说什么都挨骂”的困境,一时间演变为震动全国的公共事件。
舆情汹涌,而真相扑朔迷离。由于巴东交通不便,真正在现场的媒体并不多,大量充斥网上的是无端的推测和非理性的宣泄,许多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基本上是道听途说,至多是“远程采访”而已,难免以讹传讹。这时候,只有自己的记者在现场,媒体才有真正的发言权。
报社派出驻站记者水陆兼程赶赴巴东,独立采访了邓玉娇母亲、辩护律师、现场证人、涉案官员家属以及当地政府、公安、妇联等相关各方,初步断定有关部门并无故意隐瞒真相、包庇涉案官员的意图,相反有着尽快平息事态、公正处理本案的强烈意愿,而涉案官员邓贵大等人也并无所谓的强大背景,倒是迅速恶化的舆情和一些外部力量以维权为名激化事态的做法,隐藏着极大的社会风险。
由于邓玉娇事件已经极其敏感,任何不够详尽准确的报道或轻率的结论都有可能被外界片面解读,导致事态进一步激化。因此,《中国妇女报》没有采取连续报道的方式,而是一再延长记者在巴东采访的时间,最后写出了两个整版的深度报道,客观再现了“邓玉娇案”发展演变的过程,详尽叙述了事件的一些重要细节,公正评价了当地政府在处理事件中的得失,并对互联网时代基层舆论生态建设提出了若干建设性思考。
《中国妇女报》是当时唯一在巴东现场的中央新闻媒体,因此该报道也成为邓玉娇事件中唯一一篇来自权威媒体的深度报道。在事件真相迷雾重重,公众尚无权威消息可以信赖的时候,我们的报道及时向公众披露了大量关于事件的第一手信息,为推动此案回到司法解决的轨道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体现了主流媒体对事实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
通过此案的报道,我们再一次认识到,现场求证在新闻生产过程中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无论传播技术如何发达,如果没有来自于现场的新闻采集,一切都将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互联网的海量资讯为“剪贴”式新闻创造了便利条件,但一位真正的记者、一家负责任的媒体依然会对“用脚板跑出来的新闻”表示敬意。特别是在维权报道中,由于错综复杂的矛盾纠葛和利益博弈,“在现场”都未必能明辨是非,遑论“不在”。
聚焦本质是坚持新闻真实性的题中要义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所指的真实当然是指总体、本质以及发展趋势上的真实,局部、现象层面上的所谓真实,也许“确有其事”,但从新闻价值上讲只是片面的“浮云”而已。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报道中,我们发现,一些报道往往被“浮云”遮眼,过度沉湎于侵害细节的描述以及对事件、当事人八卦式的炒作,偏离了维权报道的本质,甚至造成对受害人的再伤害。
在“邓玉娇案”的报道中,事件本身所具有的“娱乐城”“特殊服务”“抗暴烈女”等极富刺激性的要素,非常适合一些媒体的口味,不惜以“标题党”的方式极尽放大之能事。而它们的关注点始终不离所谓的“关键证物”——邓玉娇在事发当天所穿的内衣裤,甚至挖出邓玉娇的情史、旧照、留言等个人隐私“以飨读者”,这种娱乐化的操作方式导致维权报道走样,沦为花边新闻。至于事情的真相、问题的本质、受害人的权利、事件发生的社会原因以及解决之道等深层次的问题则鲜有问津。
从某种意义上说,花边新闻式的维权报道是对新闻真实性的消解,也是对社会正义的消解。媒体以这种轻佻的方式向受众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转移了公众对实质性问题的关注,屏蔽了公众对新闻真相的追索,也容易把社会的道义和良知导向非理性的宣泄,引起社会内部无谓的消耗和口水战。当维权事件常态化地异变为娱乐事件之后,道德麻木和围观心态将是社会不得不承受的代价。
而维权报道的价值或者要义,恰恰在于通过对真相的揭示,唤醒社会和公众的道德良知,形成理性、正面的舆论压力,推动维权事件依法合理的解决,并通过对事件背后某些普遍性问题的警示,促进社会良性运转,达致社会和谐。在“邓玉娇案”的报道中,我们没有过多理会花边式的枝叶,而是直接切入事件的关键真相即邓玉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努力从纷扰的舆论环境中,把公众的注意力引导到法律的范畴之内。在司法程序结束之前,我们还特别注意措词的谨慎,不对案件做推理式、猜测性的报道,防止引起不必要的误读。
维权报道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控制报道的边界,有理有利,有节有度,以建设性的方式推动问题的解决,实现维权和维稳的有机统一,防止因报道不慎引起延烧式的连锁反应,导致公共舆论和政府、司法机构之间的情绪对立。
维权报道聚焦本质,就是要善于从碎片式的细节、说法、报料等各类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把握事件的本质,摒弃“花边”追寻真相,摒弃“浮云”抓住根本,摒弃炒作着眼维权,摒弃私利推动和谐,体现新闻正义和媒体的社会担当。
超越义愤是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必然要求
新闻人是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特别是在目睹弱势人群遭受不公正的侵害之后,义愤之情便会油然而生。但作为职业的新闻工作者,我们不得不抑制这份感情。因为义愤很容易把情感的因素带入新闻现场,甚至因为预设立场而差别化地对待当事人,选择性地对待消息源,导致对事实和真相的误判,好心办成坏事。
因此,参与维权报道需要有超越义愤的自觉,把感情放两边,把事实摆中间。不因义愤而放弃对受害人的利益诉求是否合理作出甄别,也不因义愤而忽视施害者提供的有价值信息。在维权报道实践中,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基本的操作规范:不介入事件进程,不预设立场,不搞激情写作,不进行舆论审判,不在真相未明之前发表言论,不支持不合理的利益诉求,非经证实不引用其他媒体的关键事实等,坚决杜绝采编人员因为个人的情感立场刻意放大或屏蔽相关信息,误导受众和舆论。
新闻是需要温度的,但这种温度是建立在扎实的调查、理性的分析之上,许多时候,我们需要把义愤、同情和爱心包裹起来,安放在心灵的深处。不管外部环境如何激情澎湃,记者必须保持作为观察者的冷静。现实生活中许多事情并非简单的“是”或“非”可以回答,还会存在第三种甚至更多的可能,特别是在维权报道中,我们面对的是激烈博弈的双方或者多方,事态和线索往往是非常复杂的,有的是假象,有的是流言,有的甚至是陷阱。我们必须带着专业的怀疑精神,不预设立场,不先入为主,客观审视我们每一个采访对象,独立辨析每一条事实,依法判断利益诉求的正当性——不管结果是不是你喜欢的,只有这样才可能看穿表象的迷雾,尽可能接近真相;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彰显新闻的公道、力量和温度。
在维权报道的写作中,过度的激情反而会产生副作用,只有在作出基本的判断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在文章中投入适当的感情。在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之前,媒体的言论更应该慎之又慎。真相未明之前快速跟进的言论,极有可能因为事实的变化而陷入立论无据的尴尬。言论的犀利和价值倾向,往往成为舆论监督的利器,因此,对言论的审慎是媒体体现社会责任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陷入舆论审判的必要手段。无数的实例也证明,媒体言而不慎,极容易给维权事件的处理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2011年春节前后,“微博打拐”成为社会热点。此时,网上一篇《调查:安徽阜阳拐卖虐待儿童成风 硫酸烧脸毒打致残》的文章广为流传,随后出现在一些传统媒体上。文章称阜阳市太和县宫集镇宫小村是“瘫子村”“丐乡”“逼迫儿童乞讨的据点”,并指存在“关笼子”“泼硫酸”等令人发指的残暴行为,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作为一家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己任的报纸,我们并没有因为义愤而作出轻率的反应,也没有草率以言论回应事件,而是立即派出记者赴实地采访,结果发现,传播甚广的这篇所谓“调查”,其实是一位网络编辑为了配合热炒的“微博打拐”,从网上搜索了一则5年前的旧报道,在没有经过再次实地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稍作删改出笼的。而当地挟儿童外出乞讨的“带香”现象,经过严厉治理早已大为减少。《中国妇女报》的首发报道,引起了其他媒体的跟进调查,矫正了一篇不实报道。
在维权报道中,媒体对事件进程的干预、介入也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近年来,一些轰动一时的维权事件,稍加分析便会发现背后有媒体策划、导演的影子。无论出于何种良善的动机,达到了何种吸引眼球的目的,媒体对事件进程的“导引”都是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的。在“邓玉娇案”的报道中,也有个别记者出于同情或者其他动机,放弃了应有的客观公正的立场,视当地有关部门为假想敌,主动站到律师一边出谋划策,背离了记者应有的职业底线。
新闻的真实性不只是新闻业务层面的技术性问题,而应置于新闻伦理的首要位置,内化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信仰予以坚守。惟其如此,我们的媒体才能赢得社会公信力,才能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
(编辑:黄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