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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作品”也享著作权

微博这个新兴的网络空间,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短短140个字的一条微博,处理不当,可能发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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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用户举报线索1526条、线下律师函60份,这是今年一季度,新浪微博受理的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量。微博这个新兴的网络空间,正在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地。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法官和来自新浪公司、腾讯公司的代表与专家一道,共同对微博空间里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进行了研讨。专家提醒,短短140个字的一条微博,处理不当,就可能发生侵权。治理微博侵权,许多难题有待解开。


当心 ——转发不署名可能构成侵权

140个字一条的微博,也能被侵权?答案是肯定的。

腾讯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张钦坤表示,一条微博的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关键要看是不是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如果是独创的,那就享有著作权;如果只是简单拼凑、表达心情,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他进一步指出,微博是一种分享信息的网络社交平台,传播面广、速度快,发生侵权的可能性很大。

名人的表达显然更容易被侵权。2011年,“童话大王”郑渊洁在微博上的原创内容被抄袭,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另一位“大V”、创新工场创始人李开复也曾抱怨,自己写的文字被别人“一字不漏地抄袭,几乎都没有标注出处”。

“有水平的用户,在140字之内就能构成作品。正因为作品有内容、有价值,才有了转发的需求,大家都愿意转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说,一般情况下原文转发只要注明出处就不是侵权,如果没有注明,则可能构成侵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穆颖最近对涉微博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调研。她明确告诉记者,微博内容能否构成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与字数无关。在一些案例中,比微博字数更短的广告词,也曾被认定为作品而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微博中构成作品的内容也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都能构成作品。

新浪公司法务专员张喆透露,在每天数以亿计的微博内容中,含有图片的占到67.5%,含有视频的占4.2%。“图片本身很容易产生著作权方面的纠纷,包括图片是否是用户自己拍摄的,或者用户在选择发布图片的时候是否经过了授权,等等。”张喆说。


难题 法人微博与个人微博是否区别对待

不久前,一起在微博空间里侵犯图片版权的案件,在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落槌。广东潘高寿药业公司未经授权,在自己的法人微博里使用了非原创图片。图片所有者、华盖创意公司将潘高寿公司告上了法庭。南沙法院认定,潘高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盖创意公司的著作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事实上,自2012年7月以来,华盖创意公司针对微博上的侵权行为发起了一波维权风潮,先后有30多起案件被诉至法院。其中2012年12月作出判决的华盖创意公司诉欧派家居集团一案,是广州首例企业微博侵权案。

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往往辩称,微博配图的内容是生活常识,并非宣传自己的产品,也未获取任何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企业开通微博的目的是提高公司知名度,其发布涉案内容可以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至于能否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能简单地把涉案微博的内容从公司微博整体内容中剥离出来,要综合考虑被告开设公司微博的总目的是宣传公司。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法人微博侵权的案件,是一类典型的新类型案件。”穆颖说,“今后在审判中,是否把企业法人的微博与自然人的微博进行区别对待,是需要我们探讨的。”


困境 保护权利和促进传播如何平衡

虽然半年时间里新浪微博受理了1500多起侵权投诉,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只是冰山一角。

“微博空间里遇到侵权行为,大部分权利人选择沉默,还有的权利人选择和解,只有少部分人愿意选择民事诉讼来寻求救济。”这是专家的一致判断。

微博著作权保护面临这样的困境,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损害赔偿数额普遍偏低,权利人维权的动力不足。即使在华盖创意公司起诉欧派家居集团这样的法人微博案件里,耗时一个多月最终的赔偿不过1000元。打官司得不偿失,这是人们共有的困惑。另一方面,在微博空间里如何证明自己就是权利人、如何固定证据,也是非常专业的问题。

“微博不是免费的午餐。关键是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和促进传播之间达到平衡。”穆颖建议,审判中,法官应考虑微博极速传播带来的影响,加大损害赔偿的力度。在取证阶段,微博服务商则应该发挥作用,为权利人取证提供帮助。

她进一步表示,从根本上遏制微博侵权行为,还要靠事前的预防。首先,微博服务商应该细化和规范用户注册协议,明确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可以考虑引入“知识共享”这样的新型协议,使微博用户既保留署名权等核心权利,又方便作品传播,实现价值最大化。还有专家表示,微博服务商可以预先设置“原创”、“无须署名”等版权符号,确定微博版权的处理方式。

张钦坤表示,总体上,微博的出现并没有改变现有的法律关系,依然是权利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关系。“微博运营中发生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逐步解决。

(编辑:黄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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