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视点

法律人才培养的三大现实关注

目前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存在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色彩。这种实用主义在新时期培养模式转型的过程中不可能被完全摈除。只要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控制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即可“变害为利”。

笔者根据教学实践中的经验,认为当前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亟须关注三大现实问题:加强理论教学、重视职业道德、提升人文素质。


理论教学不可偏废

片面强调实用性,忽视理论教学是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近年来,在市场环境的影响下,法律人才培养中理论教学内容不断被压缩、挤占,时髦的、实用性强的课程则不断增设、扩张。加之理论课程抽象、晦涩,没有立竿见影的实用价值,往往得不到法律院校和学生的重视。

殊不知法学基础理论关涉法律的产生、发展规律及其本质、作用等根本性问题,对实用性课程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指导性。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运用能力总是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上,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是优秀的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首要条件。

片面强调实用性,在教学方法上表现为不假思索地广泛援用来自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法律教育。且不说中美两国之间法律传统迥异,就是在美国,以实用主义为中心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也受到普遍质疑,法学院不应该成为单纯的“技术”学校已经成为共识。淡化学术和理论,无法培养出真正的优秀法律人才。

必须看到,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层面的东西,也不仅仅是一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技术和方法,而是一种能够用之传递公平、正义理念的价值追求。如果不想让法律沦为纯粹的社会治理工具,那么法律教育的目的就不应该停留于培养照搬法律条文的工匠式法律人才,而是要能够引导学生进行追索法律精神的理论思考。


法律道德不容忽视

当前,重视传授专业知识而忽视职业道德培训,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要知道,法律教育不仅是对法律知识进行通识性传授,其更重要的特征在于它还是一种职业性教育,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将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人士。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也确实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执业能力为核心来设计的,但职业道德容易被忽视。

法科学生被不厌其烦地灌输成为职业人士的专业知识,却较少系统接受过职业道德培训,而这些人从业后将掌握事关人们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的裁判权,或者代理人们的各种法律事务。我国已经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这些立法都对法律职业道德有所规定,但法律教育实践中,有关这些立法的课程不是作为选修课开设,就是干脆阙如。现有法律教育体制中,只有法律硕士的培养计划将“法律职业与伦理”作为必修课,不过难以想象通过两个学分三十二个学时的课程如何向学生传达法律职业道德的真谛。

法律职业道德代表着一种自我约束的力量,意在防止法律人走向法的反面。随着新时期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势必提出更高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对此须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因此,应该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项实实在在的核心内容纳入新时期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构建全程性的法律职业道德培训体系。


人文素养不能缺位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法律的制定和运行需要依靠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配合,这也决定了只有具备深厚人文素质的法科学生才能成为一流的法律人才。

目前我国法律教育过于专注于专业知识,可能会切断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联系,这不利于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一个法官或者律师如果忘记了法律条文的内容,他可以很容易进行查找,但是与案件有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人文知识,却不可能救急性地从法律教科书中查到,而这些因素往往关涉到法律问题的合理解决。

已故法律教育专家曾宪义曾指出,“法律教育不仅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而且要培养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这显然对法律教育目标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只能建立在全面提升法律人才的人文素质与综合素质的基础上。必须适时推动法律教育模式的转型,在教学中更关注学生人文素养的提升。唯如此,才能培养出复合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的相当部分是西方国家的舶来品,如果法律职业者欠缺必要的人文素质,那他们就难以推动这些外来法律与我国社会现实之间的融和沟通,造成我国法律不接地气的现象,加剧法学单一、孤立的趋势,最终影响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大力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应该成为新时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不仅是实现法律教育目标的重要前提,更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学学科的健康与繁荣。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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