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近来,网络不正当竞争事件时有发生,已涉及客户端软件、搜索服务、安全软件、用户信息保护、商誉诋毁等各个领域。这不仅会直接侵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到经济市场的秩序,更会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对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已有诸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在信息网络领域,法律尚有待完善。
就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而言,其与现实市场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二致,但网络服务商的介入、网络技术体系的独特使得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认定在某些情况下显得更为复杂。此外,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虚拟性决定了网络不正当竞争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需求。这就需要法律在介入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各个阶段时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更好地实现规制效果。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电信条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专门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不足以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少数企业实施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却能以极低的违法成本获取极高的收益。《若干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制度的空白。但碍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若干规定》难以对与网络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所有问题进行规范。因此,需推动相关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体系。笔者认为,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专章,将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中得到行业普遍认可的规则上升为法律规范,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常见的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性竞争者施以高额的赔偿责任,从制度层面大幅提高恶性竞争者的违法成本;可以考虑引入诉前禁令等临时禁令制度,保障当事人能够得到更好的救济;针对多次实施恶性竞争行为的情形,增设刑事责任条款。另外,还应出台专门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的部门规章,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出台更为具体的部门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制度性内容进行细化,系统构建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
健全行政执法监管机制。近年来,执法监管部门及时介入了多起网络不正当竞争事件,并对事件的平息发挥了关键作用,《若干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执法监管依据的空白。但也存在诸如监管制度、机制可操作性不强、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为切实治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建立网络不正当竞争长效监督监管制度,完善争端预防、发现、协调、裁决的原则、规定和工作方案,规范相关程序与制度,以及时发现、认定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加强对网络竞争格局的监测,建立对网络市场竞争格局实时监测和评估的机制,全面掌握市场状况。要建立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针对特别重大事件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对重大事件力求快速介入处理,避免由于处理不及时对正常经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也减少企业通过过激手段应对不正当竞争的概率,确保监管工作完备、有效。要加强执法阶段的跨部门合作,强化执法阶段的沟通协调,建立执法信息交换和意见征询协商机制,在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共同管辖的事项,双方事前应进行必要沟通磋商及意见征询,共同推进网络竞争秩序的规范化。
完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机制。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保障程序,司法途径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解决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的司法程序存在程序繁琐、耗时较长等问题,不能及时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现阶段司法判决赔偿比例较低,使得互联网恶意竞争行为仍然有利可图,难以有效震慑互联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司法救济程序的弱点往往会导致互联网企业“自力救济”的状况发生,使消费者成为无辜牺牲品,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有必要完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机制,促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出台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完善包括责任主体、行为要件、典型形态、处罚与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纠纷与诉讼,改变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促进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统一。要推动引入网络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提高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的被制裁率,降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期收益,减弱其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司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程度较强,对司法人员的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应提高网络不正当竞争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除了需要法律知识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以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知识。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编辑:黄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