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观

公民与公民教育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是当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极为重要的一项长远战略任务。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有着内在的关系,一定的公民素质和道德素质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础。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因此,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正确认识公民与公民教育之间的内在联系,既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本身的任务,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基础工程。

公民

公民是现代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单元。何为“公民”?首先应当看到,这是一个源自西方社会的历史思想概念,其最初发端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说,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该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因此,“最好是根据这个标准给它下一个定义,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这是亚里士多德给公民下的一个完整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很清楚,凡公民也就是能够参与城邦政治活动的人,这里的“能够参与”,因这样两个条件而成立,一是自身的条件,如既不是太老也不是太小而不能参与,二是城邦政治制度的条件,即民主的政体使得公民能够参与政治活动。因此,“公民”这一概念在人类历史的起始性意义上,所表明的是它的政治性,人与人之间在政治参与权上的平等性。现代社会的公民概念沿袭了这一内涵,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也就是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包括参与政治活动、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担任公职,以及请求国家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接受国家管理的义务。

“公民”概念又是相对于以往传统的专制社会中的“臣民”概念而言的。所谓“臣民”是指在专制制度之下,所有社会成员都得臣服于某个绝对专断的君主,社会普通成员没有政治参与权,并且,专制君王对于任何社会成员有着绝对的生杀予夺之权。“公民”概念则反映了作为公民的个体之间,即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完全平等关系,因为他们都具有一个相同的身份——公民。一个人不论是什么出身,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都是平等的公民,法律不承认有任何高于其他公民之上的特殊公民。公民概念在近代以来政治生活中重新作为对社会个体的基本称谓,在于资产阶级革命赋予其新的含义,使它与封建制度下的臣民概念区别开来。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的国家之后,以宪法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原则,确立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原则。因此,现代公民概念具有反封建主义的进步意义;同时我们也看到,资产阶级所确立的公民概念,仅仅只是理论上的,而在实践上却只有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制度能够践行。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公民概念以及公民的权利得到了现代宪法的确认,并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简言之,公民是在相对于国家的关系中得到界定的,公民就是一个有着参与国家政治活动权利同时也能够参与的行为个体,公民也是一个有着相应义务的行为个体。它的权利与义务得到法律的界定。因此,公民身份是一种政治身份、法律身份。在现代国家的意义上,凡是在一国疆界之内属于这一民族国家的或出生于此的自然人,或全体社会成员,都是这一国家的公民,政府有义务保护所有这一疆界内的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权,公民同样有着维护他们的国家的尊严的义务。

公民意识教育

我们是否能够认为,所有社会成员或所有公民都是好公民?或能够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公民吗?应当看到,法律承认的公民,仅仅是一种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是民主政治制度赋予该制度下的个人的地位与身份。要将公民身份、地位落到实处,不仅需要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的保障,而且必须要有相应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才能成为现实的公民,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接受教育以及个人的行为实践等环节,进一步达到好公民或理想公民的境界。这是因为,任何人来到这个世界上,都先是一个自然人,经过社会化的过程而成为社会人,而在这种从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化过程中,同时包括着从潜在的公民向现实的公民转化的过程。而这样一个转化过程,离不开公民教育的社会化因素。

公民教育首先是一个公民意识的问题。关于公民意识,首先要解决的是公民意识错位问题。所谓公民意识,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的认同,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和社会价值取向。然而,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专制传统的影响,公民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公民意识错位表现在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两个方面,如官员与平民、上司与下属、上层社会人群与下层劳工人群等。公民意识错位,一是弱势群体自身缺乏公民意识的错位,未把自己当作国家公民和社会主人,而以臣民自居;二是强势群体把自己作为特殊公民的错位。公民教育就是要使全体公民意识到,所有公民在政治地位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是遵法守纪的公民,不论职务高低,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确立在公民身份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长期和谐稳定的需要。加强公民的社会政治地位的定位教育,要有政治现实方面的制度保障来支撑。为此,应不断完善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当然,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发展政治民主,加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操作运行机制,是加强公民的社会政治地位教育的制度保障。

公民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将潜在的公民培养成合格的公民或理想的公民,使得青少年能够成为承担起公民职责的人。笔者认为,公民政治教育应当与道德教育区别开来。我们的公民政治教育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义务。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出发,公民政治教育的要求,是培养有着公民责任感和义务感的公民。具体来说,我们的培养目标在于培养我国的青少年能够热爱社会主义制度和热爱中国共产党,做一个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化建设者和爱国者。强调政治义务,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即只有在履行相应的义务前提下,才可有由制度所保障的权利。这是因为,任何公民权利,都是在有着相应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才可获得其公民权利的。公民既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同时也有履行投票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一个好的政治制度一定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同时也要求其公民有着维护其制度的义务。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由于任何设计得好的政府都有可能做出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如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对农民土地的征用以及许多城市中所发生的强拆事件,造成的许多纠纷,其根源在于政府行为对公民权利造成的伤害。因此,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意识,应是我国政治生活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

好公民与善者的关系

公民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好公民,而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一个善者,即一个善良的人,一个正义的人,一个能够关心他人的人。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丑恶,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十八大报告为我们提出了公民道德教育的伟大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要落实在公民的品德教育之中。这是因为,道德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培育道德人。

那么,公民的政治教育与道德教育两者是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道德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实现政治教育目标的前提。这是因为,一个政治上合格的公民首先应当是一个道德上的好人。公民首先应当是一个道德人,才可以是一个政治上的合格者。如果一个人的道德人格有问题,再好的政治教育都不可能在这样的人格中实现。政治教育有它的特定内容,这就是关于公民意识以及公民的义务与权利等相关的教育;而道德教育也有它特定的内容,这就是品格的教育或德性教育,道德教育注重的道德品格或德性的养成,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有德性的人,能够趋善向善的人,能够在生活中关心他人和富有同情心的人。也就是孔子所说的“仁者爱人”,即有仁爱之心的人。有仁爱之心,就会关心他人、关心社会、关心祖国的命运。

因此,道德教育与政治教育虽然有内涵上的区别,但这两者是内在关联的。一个并非善良的人,也就是一个罪恶之徒,这样的人的行为倾向是反社会的,往往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和破坏。换言之,我们在重视政治教育的同时,应当重视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是做人的教育,政治教育是做一个公民的教育,两者在现代社会不可偏废。雷锋作为我国政治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典型,就在于他不仅有政治觉悟,而且在于他是一个在道德上善良的人。他关心人,帮助人,从点点小事上,体现了他是一个道德上有仁爱之心的人。我们学习他,不仅是要学习他的政治觉悟,更要学习他道德上的仁爱利他精神。

(编辑: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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