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中国传媒大学章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7-02浏览次数:2147文章来源:中国传媒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626日正式核准生效,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传媒大学章程

                                                                        中国传媒大学

                                                                       2015年72

 

 

中国传媒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国传媒大学的前身中央广播事业局技术人员训练班始建于1954年。1958年更名为北京广播专科学校。1959年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北京广播学院。2000年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划转教育部管理。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2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东校园(原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整体并入北京广播学院。2004年更名为中国传媒大学。

  作为一所行业特色型大学,学校致力于培养信息传播领域高层次人才,为党和国家的传媒事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面向未来,学校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升质量为核心,走有特色、高水平的大学发展之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传媒大学,英文名称为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缩写为CUC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1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cuc.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运用立法、规划、拨款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进行评价。

  第七条 学校在招生、人事、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机构设置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定位与使命

  第九条 学校植根传媒、服务社会、面向世界、开放办学,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传媒大学。

  第十条 学校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办学,坚持“一心求质量,一致谋发展,一切为学生”的办学理念。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强化传媒人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国际视野,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强的传媒领域精英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利用网络教育等现代远程教育方式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践行“校园大课堂、传媒大舞台”的育人理念和模式,使理论教学、专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三者有机结合,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和全空间育人。

  第十四条 学校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打造中国特色文化与传媒新型智库,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努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十六条 学校大力开展高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传媒高等教育国际化,持续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基础学科入主流、优势学科创一流”的学科建设思路,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巩固优势学科地位,强化信息传播领域“小综合”的学科特色,构建以新闻传播学、戏剧与影视学、信息与通信工程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传媒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据法律和党内法规履行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传媒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有: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校长助理参加会议,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职权有:

  (一)审议或决定下列事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

  (二)评定以下事项: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下列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等。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1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及相关事务,主要职权有: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查取消学位资格的申请,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学科、专业设置情况遴选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任1届。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科专业课程建设、日常教学运行等提出咨询建议,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过程管理等提出咨询建议,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本科教育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统一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对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评审与聘任,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成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及教学科研机构等。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独立行使监察、审计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校、学部或中心和直属学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

  学部、中心和直属学院(部)具有学术和行政管理职能,其内设机构是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运行单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学科门类或大类设置学部,特殊情况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根据部分教学单位学科专业和职能任务的特殊性,设置少数直属学校的学院(部)。

  第三十六条 学部、中心和直属学院(部)的主要职权有: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

  (二)完善本科和研究生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四)规划和协调学科建设,制定本单位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评价标准。

  (五)优化资源配置,统筹重大科研项目和交叉学科平台建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七条 学部长、中心主任和直属学院(部)长是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部、中心和直属学院(部)党委(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部、中心和直属学院(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隶属于学校的独立科研机构。各科研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按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岗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流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师德为上,注重师德激励和考核。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教师职务(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收入增长机制,完善薪酬体系,保障教职员工合理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的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等,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培养和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来华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自主调节本科各专业招生比例及各类型研究生录取比例,自主划定艺术类本科专业考试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招生标准和程序,自主选拔、择优录取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定期举行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不定期举行校庆和表彰仪式,充分发挥典礼仪式的育人作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变故的学生提供帮助,支持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健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多元筹资体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财务规章制度,集中财务收支预算和会计核算。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校名、标志物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拓展教育服务,为高等教育大众化、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深化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将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

  第六十八条 学校重视和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设立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各类产业主体,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与国(境)内外著名学府和机构建立联系,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办学历史的各个阶段,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习时间超过3个月的学员,以及全体教职员工。

  第七十一条 学校以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及其他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立德、敬业、博学、竞先”。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胸徽与标志徽。

  教职员工佩戴的胸徽为黄框、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胸徽为黄框、白底、红字。

  标志徽由三个分别为红绿蓝颜色的钢笔尖和三个半径不等的同心圆构成,外环上方是英文校名“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下方是中文校名“中国传媒大学”。

图示: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区域印有白色中、英文校名,左上角配以标志徽。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校园里有一排年轻的白杨》,由叶延滨作词、刘天礼作曲。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7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