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初创阶段,时间大概从民国政府执政的1935年到1949年,当时硕士有232人。1935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学位分级细则》和《硕士学位考试细则》,对学位授予的级别、学位候选人资格和学位评定的办法等做了规定,研究生教育随之产生。当时研究生教育的特征是,借鉴欧美的做法,招生制度多采用个人申请入学、院校自主招生的办法,学校享有较大自主权。像陈寅恪对学生复试时出对子、钱钟书数学不及格而入清华,都是佳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时间从1949年到1966年左右,1951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研究生招生办法;1953年高等教育部发出《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1963年,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性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1966年“文化大革命”,研究生教育停滞长达10年。
1978至1999年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恢复稳步发展阶段,78年文革结束,恢复高考,也开始恢复招收研究生。1978年,我国恢复招收研究生。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正式确立,沿用至今。1982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培养单位、招生计划拟定程序、报考博士生资格条件、招考工作程序原则等。我国博士生招生渐成规模、培养工作步入正轨。1996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硕士研究生管理体制走向成熟。
99年至今,我国研究生教育进入快速发展、深化改革阶段。这一阶段研究生招生规模逐年扩大,1999年6月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中央决定扩大高等教育规模。199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数为9.2万人,2009年招生数为51.09万人,2010年招生数为56.02万人。其次,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1991年设置了第一个硕士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然后又设置了建筑学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199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了“关于按专业授予专业学位证书的建议”,将我国学位类型分为两类: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予方式也分为两种,即学术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型授予,标志着专业学位制正式建立。1996年,国务院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1999年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各招生单位逐步减少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数量,在2009年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规模的基础上,减招5%~10%,用于增加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到目前为止,我国有硕士专业学位39种,博士专业学位5种,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每年以5%~15%的速度递增。专业学位教育突出特点就是“几个接轨”——培养目标与职业任职资格接轨、课程设置与行业需求接轨、教学与实务接轨、师资队伍与应用接轨、硬件保障与实践接轨。一句话,就是面向行业,面向一线,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再次,国家颁布学科目录管理办法。学科设置上,下放二级学科设置自主权,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在总量不变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科发展规划,以单位自主调整为基础,加强省级统筹,尽快建立学位授权点“有上有下”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2009年,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主要根据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来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主要体现为“三个一”,即一级学科管理、一级学科授权和一级学科统计。2011年3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正式颁布。这是在1997年颁布的目录基础上修订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