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会成为普遍人权。因为它的诉求是普遍而广泛存在的。
被遗忘权的提出并不新鲜,它的前身是与其关系比较密切的隐私权。自从我们使用互联网,就会产生有关被遗忘权的问题。
上个世纪末,欧盟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只是没有上升到立法保护的高度。近几年,互联网相关的技术发展得越来越快,其信息搜集、加工、处理的能力也越来越强,这个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紧迫,越来越需要我们在技术和法律上予以回应,也有了一系列的具体案例,表现为个体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主要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是影响个人形象、影响个体身份建构的信息,有了越来越明确和越来越强烈的诉求,即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这些信息技术进行处理,最好是删除掉。以便这些信息不对个人的私生活、对个体的身份建构,发生破坏性的影响。
有些主权国家也通过立法,来回应和解决这个问题。阿根廷、法国等国家,不仅司法诉讼上开始处理大量这类诉讼,而且在立法的层面上开始承认和保护人们的这项权利。在欧洲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传统比较深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对个人隐私权比较重视的地区,有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欧盟注重个体基本权利保护的精神也促使欧洲的许多国家为保护个人的隐私数据设立了专门的机构。
目前在欧洲,人们正在开展一场“被遗忘权”运动,欧盟国家不仅坚守《个人数据资料处理及自由流通保护指令》的精神,同时也要通过新的立法计划,将这几年隐私权保护领域的新问题统设到新的立法框架里,以解决目前搜索服务、信息存储服务飞速发展过程中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的新问题。同时也是为了回应大量用户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对于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被侵犯所产生的焦虑。当然,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在隐私保护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
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就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维权方式。互联网技术发展很快,很多人对新技术的发展持乐观态度。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不应该忘记的是像谷歌这样的公司正在形成,并且在逐步巩固和扩大他们在信息霸权和技术霸权方面的优势。任由这种趋势发展下去,信息技术和个体权利的发展,就会越来越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在个人身份建构的过程和主要内容全面移向网络空间的情况下,欧洲法院的判决,有利于打破目前的这种不平衡状态,对个体权利,尤其是隐私权的保护,是个福音。
当前信息技术发展如此迅速,一旦对个人信息形成累积,也就构成了电子化时代的身份信息系统。这种新的信息系统是商家乐于见到的,这是一座富矿,可以用于商业,但对个人来说可能是一场灾难。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如何对抗信息霸权和技术霸权,如何维护商家、搜索服务提供商,甚至是国家机关在搜集、处理、出售信息方面越来越强烈的冲突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在和将来信息社会发展一个永恒的主题。
回应这个主题或这个问题,需要重新平衡个人权利保护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如何更好地提高服务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立二者之间的平衡。欧洲法院作出了裁决,是一次不错的尝试。
当然,这个判决并不意外。因为欧洲一贯是奉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甚于其他权利,比如对商业利益的保护。我们在判决的开篇就看到宣誓性的东西,任何机器、技术都是为人,而不是人为这些技术。这是它的主要指导思想。
怎样体现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尊重,这需要通过法律的解释,把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归类到法律上所说的个人隐私的保护部分,甚至将个人数据当作个人财产来保护。这是欧盟的做法。这种做法过时、落后,因为它会严重制约和影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但在目前这种状况下,欧盟的这个判决,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还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对这个判决,还有几个问题有待探讨。第一个问题是现在这个判决只是让搜索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对于第三方,比如文章存储网站要不要删除这篇文章,要不要承担责任,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指示。第二,对于搜索服务提供商,法院明确判定要充分尊重用户的被遗忘权,对于信息存储服务商,像facebook、推特,个人是否有权要求删除别人上传的、不利于自己的内容?另外,谷歌认为,欧盟法院要求搜索服务提供商删除个人隐私数据的做法,对人们享有的表达自由,是不是一种侵犯?那么,欧盟法院的判决侵犯表达自由吗?侵犯谁的表达自由?
这个问题很复杂,笔者认为可能与表达自由有关,但还不至于侵犯到谷歌公司的新闻自由或者是表达自由。另外一个对这个问题的担忧是可能会引起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对自己提供内容的过度审查,这样会增加成本,信息种类会减少,影响信息的自由流动,以及影响互联网信息提供商作为公共讨论平台或者说是作为信息自由流动平台的功能的发挥。
被遗忘权在中国是一个大问题,我们的《侵权法》第36条与被遗忘权有关系,但又不完全相同。至于被遗忘权会不会成为普遍人权。笔者认为它会成为普遍人权。因为它的诉求是普遍而广泛存在的,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层面上承认,最重要的是欧盟的态度非常明确。这种普遍人权从运作层面上来讲,只会在欧洲这个地区得到贯彻和实施,美国可能不会,中国就更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