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及判断标准

朝阳法院副庭长作明星名誉侵权司法实务讲座

发布时间:2014-10-16浏览次数:723文章来源:政法学院

10月15日晚,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副庭长白小莉法官作了“从明星名誉权案谈名誉权侵权司法实务”的讲座。

白小莉法官通过对张咪诉黄子琦及北京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名誉侵权一案的深入细致分析,阐述了新媒体环境下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及判断标准。她认为,微博具有受众广、传播快的特点,同时带有一定的个人色彩,认定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时要注意四点:第一,区分微博的性质及其影响力,大V 的影响力和注意义务大于一般的微博用户;第二,要辨别博主表达的是事实描述还是仅仅一种情绪的表达,事实描述应当准确,情绪表达的认定更为宽松;第三,判断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如果有明确的针对和指向则容易构成侵权;第四,在过错认定时,应当重点从微博用户的注意义务、微博发布的连续行、微博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考察。此外,在区分控告与名誉权侵权的关系时,要适用基本属实标准、合理限度标准、范围特定原则以及对他人合法权利尽谨慎注意义务这四项基本标准。